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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人大法学杨立新教授联系方式

岚光鉴佳人者       2008-07-12 22:23:25      
 
请问人大法学杨立新教授联系方式
游客       2008-08-06 10:45:55      
游客 回复给:楼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一、幼时及中小学

  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大约4岁的时候,到农村姥姥家住过大约一年。

  1960年9月,自己报名,到小学上学,1962年9月,集体转到隆发小学,同年11月,又集体转到通化师范附属小学,直到小学毕业。1966年8月,参加全市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1966年12月,升入中学;1968年集体转入第二中学,曾担任该校革命委员会委员。1969年初,新建通化市第十三中学,成为第一届学生,担任过该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主任。在这里一直念到中学毕业。

  二、插队、参军

  1970年2月,随着毛主席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号召,到海龙县双泉公社凤阳大队插队。在这个期间,参加过“海龙县知识青年学习毛泽东思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海龙县全县学习毛泽东思想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和“通化专区知识青年学习毛泽东思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所在的“向阳集体户”是先进集体。在参加双泉公社学习毛泽东思想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上,被选为执行主席。

  1970年12月,应征入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1394部队服役。新兵连结束后,分到一营三连,先后担任文书、班长,代理过书记。服役四年,主要是从事文字工作,业余时间自学大学中文的课程,中文修养有很大提高。

  1973年,部队组织“加强营进攻”实弹演习,我是《快报》编辑,一天采访,一天刻蜡板、印刷,工作十分有趣。1974年冬,在拉练中还是编快报。1975年初,复员回家乡。

  三、审判工作和法律学习

  1975年3月,回到家乡后,先分到电机厂工作了十天,然后奉调参加通化市五七干校“青年干部学习班”。两个月后,分到专区的“青干班”学习、分配工作,分到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此开始了法律生涯。

  1975年6月,分到该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办理民事案件。

  1976年调到该院办公室调研组工作,兼任公证员。后来这个单位称为司法行政科。

  1978年在通化地区直属机关“业余大学”学习中文。到快要毕业的时候,这个大学被解散,学习大约有两年半的时间。

  1981年调到刑事审判庭,任审判员,后来任副庭长。

  1982年9月,开始在通化师范学院中文系函授学习中文,1985年毕业。

  1983年3月,参加中共中央党校第一届司法干部进修班学习,1983年7月结业。

  1983年9月,任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调查研究等工作。

  1984年9月,离职到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在此期间,佟柔老师亲自教授民法。在业余时间,继续研究侵权行为法,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的书稿。

  1986年9月,回到家乡,地方实行地市机构改革,专区改为通化市,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常务工作,主管民事审判工作、干部工作等。其中1987年,中级法院全年判决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经过高级法院上诉审和复核审后,无一改判,创造了办案质量百分之百符合要求的纪录。

  1988年9月,考入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佟柔老师的直接教导下研习民商法。在此期间写完《侵权特别法通论》。1989年7月毕业。

  1989年9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届理论研讨会,在闭幕式上宣读论文,论文获得优秀奖。

  1990年2月,调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三组(债权组)任审判员,后又到一组(婚姻继承组)任审判组长。在此期间,出版了第一本法学论文集《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在《法学研究》开辟了《判解研究》专栏,对民商法的研究开始了更加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

  四、法律教学

  1993年1月,我调入烟台大学法律系,开始了法律教学工作,任副教授。在这段时间里,我集中整理自从进行民商法研究以来的心得,集中精力将成熟的观点写出来。因此,这一段时间我的研究成果是最丰富的。其中1994年在各种杂志上发表法学论文30多篇,专著《人身权法论》写完了主要部分。

  在这段宝贵的时间中,除了研究以外,我把精力集中在我的学生身上,只要有闲暇,就与学生共同探讨问题,鼓励他们进行法学研究,指导学生写作法学论文。现在,我指导的学生,有的已经博士研究生毕业,有的正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1994年12月,我离开了烟台大学的那些可爱的学生。

  五、检察工作

  离开烟台大学之后,调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任检察员,后任处长、厅长助理、副厅长、厅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5年,集中精力完成了《人身权法论》的完稿和修改工作,在这一年的年底正式出版。这是我集10年心血的研究成果(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以后就进行研究的)。这一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1997年开始写作《侵权法论》,1988年正式出版。这是从1980年开始研究侵权行为法以后17年研究成果的累积,是我目前最为满意的一部专著。

  在这个期间,整理出版了我的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一至十卷,《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一至四卷,《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一至十卷,等等。参加《合同法》的立法工作。《合同法》公布以后,出版了《合同法总则(上册)》和《合同法释解与适用》等著作。在香港出版了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一书,在日本出版了《中国民法的理论与实际》一书。

  在这5年多的时间中,坚持参加教学工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民商法研究生开设侵权行为法学课,为国家法官学院讲授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到多所大学做讲座。1997年到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学者访问,1999年到日本早稻田大学讲授侵权行为法,与日本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和民法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六、继续作教学工作

  2001年1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申请调离高检院,到人民大学做教师工作,得到批准。2001年1月9日,人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届十六次会议批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免去高检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院职务,5月初,正式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

  七、现任兼职

  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企业家协会理事。

作者著作〖现已收录文章 60 篇〗
2007
《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前言
关于建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和体系的设想
关于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精神损害赔偿:为正义开剂定心丸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民法基础
论统一撤销权概念
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
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论中国传统法治中的依法治国思想
品案是福——《杨立新品百案》序言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
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我国《物权法》浓烈的中国特色
物权法与您息息相关
物权纠纷、物权请求权及物权纠纷的裁判方法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二)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三)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四)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一)
最成功的维权和最不靠谱的诉求
2006
《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前言
从民法典制定过程看人格权理论与实践
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格权法的产生、发展与展望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
论“物权法草案”的鲜明中国特色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上)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下)
论身份权请求权(上)
论身份权请求权(下)
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上)
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下)
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二)——植物人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一)——植物人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八)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六)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七)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五)
在法制的苍松翠柏之间
2005
法学院学生怎样写毕业论文
国家赔偿法没有理由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论产品局部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2004
反击性骚扰——性骚扰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害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
2003
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 (下)
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上)
香港邻居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八
2002
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三)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
2001
被肢解的民事权利
隐性采访和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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